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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发领取有变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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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到底新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对个人账户的欠债,这里举一个例子。假设,2005年一位25岁的城镇职工,工资水平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,即月工资2000元,年收入24000元。社会平均工资假定以年均5%的速度递增,利率水平为5%,其连续缴费35年直至60岁退休,随后开始领取养老金。那么,如果按旧规定,退休当年其领取的养老金每月大约为6453元;按照新规定其将领取大约5096元,同旧规定相比,该退休职工按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所减少,但领取的绝对数额比现在的退休职工高多了。换句话说,按照新规定政府的财政负担或债务将减轻22%。而且,同旧规相比,新规更有利于激励职工努力工作,加快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,保障职工养老金的实际领取水平绝对额更高一些。

  促进其他养老形式的发展

  调整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另一个含义在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,鼓励居民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愿望,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,使我国也像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样,真正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基础,企业年金、个人年金和家庭养老为补充的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。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,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极不匹配,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人的养老观念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,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,例如个人账户积累比例较高。

  汲取发达国家“福利陷阱”的教训

  瑞典、英国、联邦德国、加拿大、法国、意大利、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,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,保障水平普遍较高,其后几十年,这些国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很快,养老金支付直线攀升,给政府财政带来了严重的压力,近些年来,瑞典、德国等国社会保障的开支已经占到财政预算的35%~40%左右,这不仅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,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。为了摆脱这种困境,这些高福利国家都设想和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,降低养老金的支付水平。但是,养老保险支付水平具有刚性的特点,一点小的风吹草动就可能引起轩然大波,甚至引起社会动荡。例如,目前法国的缴费率已经高达47.7%,如果不加以改革,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年资金缺口在2040年仍然可达GDP的5%左右。并且,部门之间的待遇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。2003年政府欲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,立即引起法国国有部门员工的大规模游行示威和抗议。

  这些经验教训是值得我国借鉴和汲取的。如果继续执行旧规定,一旦老龄化高峰到来,财政既无力补齐所欠个人账户的欠债,又难于支付领取10年养老金之后下余年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取额,政府将被迫大幅度降低支付标准。那么按旧规定计算的数额再多,届时也只能成为“画饼”。如果出现这一情况,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的还是老百姓,搞不好还会引起社会动荡,最终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。所以未雨绸缪,对当前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既有必要也很及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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